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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鸽律师代理西门子不正当竞争案入选2018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摘要

西门子股份公司诉青岛建秋西门子电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建鸽律师代理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案件最终入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度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同时获评2018年度品保委全国十佳知识产权案。本案系一起平等保护外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大调查取证力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的典型案件。二审法院依申请主动调查取证,依法调取税务、质监部门保存的产品经营数据,以侵权获利核算赔偿数额,纠正了一审法定赔偿的做法,对破解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


案例标签:

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侵权|调查取证|侵权获利赔偿|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件信息

案件名称: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青岛建秋西门子电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16)鲁02民初982号

二审案号:

(2017)鲁民终1651号

再审案号:

(2018)最高法民申1517号

审理法院: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入选荣誉:

2018年度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2018年度品保委全国十佳知识产权案

承办律师:

孙建鸽律师

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案情简介

       德国西门子股份公司成立于1847年,是世界知名的电子电气企业。1994年,西门子公司在中国成立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2010年,青岛博格电梯有限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青岛建秋西门子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秋公司”)。建秋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持续使用含有“西门子”字号的企业名称,从事电梯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西门子公司认为,建秋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带有“西门子”字号的企业名称,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西门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西门子公司委托孙建鸽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建秋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未支持西门子公司按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的主张。孙建鸽律师代理西门子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二审法院依法到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胶州市国家税务局调查建秋公司电梯销售数量及纳税情况。

       经查,建秋公司2011年至2016年在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系统中登记电梯信息202台;同期计税依据总额为1.85亿元。建秋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中自认每年利润率为5%。据此计算,建秋公司在侵权期间的获利已远远超过西门子公司主张的200万元。此外,西门子公司为维权支出律师费8万元、调查费用15.32万元,亦超过其主张的5万元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秋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西门子”字号,明显攀附西门子公司长期积累的品牌声誉和市场影响力,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西门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数额,二审法院采纳了西门子公司主张的按照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的意见。根据法院调取的税务和质监部门证据,结合建秋公司法定代表人自认的利润率,计算得出建秋公司在侵权期间的获利远远超过西门子公司主张的200万元。二审法院最终改判建秋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全额支持西门子公司的赔偿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建秋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建秋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一、加大调查取证力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

       孙建鸽律师认为:本案最大的意义在于二审法院依申请主动调查取证,以侵权获利核算赔偿数额,纠正一审法定赔偿的做法,因此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选为“2018年度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马莉莉指出,本案是一起平等保护外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大调查取证力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的典型案件。法院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固定了确定赔偿数额的关键证据,最终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赔偿诉求,系对破解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问题进行的有益探索。

二、侵权获利计算赔偿的司法实践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现实障碍。本案中,二审法院主动依申请向税务机关和质量监督部门调查取证,获取了被告真实的经营数据,以侵权获利作为计算赔偿的依据,而非简单适用法定赔偿。这一做法为同类案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提供了重要参考,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

三、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原告为德国知名企业,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外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公信力。多年来,山东法院高度重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树立了山东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



企业启示

企业名称不能借用知名品牌声誉

企业名称虽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但并不意味着当然合法。使用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字号,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面临高额赔偿的法律风险。

侵权获利计算可能远超法定赔偿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法院可以通过调查取证查明被告的实际经营数据,以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侵权规模越大,赔偿金额越高,企业不应抱有侥幸心理。

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加强

中国法院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外方权利人在中国同样可以获得充分的法律保护。任何攀附知名品牌商誉的行为,都将面临严格的法律追究。



案例权威来源

本案入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8年度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相关公开资料包括: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公告

   大众网·海报新闻专题报道

   山东法院网典型案例报道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判决书:(2016)鲁02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2017)鲁民终1651号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申1517号民事裁定书

   北大法宝案例库、威科先行案例库收录案例



承办律师介绍


孙建鸽律师

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拥有华东政法大学及北京大学、香港大学复合商科和法律教育背景,长期专注于知识产权、公司法及争议解决领域,拥有二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

       累计承办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1500余件,业务涵盖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公司治理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

       代理案件曾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国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全国十佳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江苏、上海、浙江、山东、福建、河北、河南等地法院年度典型案例。核心案例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典型案例库收录。

       受托为西门子SIEMENS、博世BOSCH、施耐德电气SCHNEIDER、罗格朗LEGRAND、台达DELTA、苏泊尔SUPOR、美的MIDEA、多乐士DULUX、四季沐歌、扬子YANGZI电器、日丰管材、海信电器、益丰药房、VIVO手机、味之素食品、暴龙眼镜、马可波罗建材、法国法孚FIVES工业、德国DUNGS工业、德国茵梦达Innomotics、德国大陆集团Continenta等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法律服务。


电话/微信:13636430128

邮箱:jiange.sun@kaizhenglaw.com



常见问题(FAQ)

企业名称中使用知名品牌名称是否合法?

即使完成工商登记,如果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足以使公众误认为与知名品牌存在关联关系,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动调查取证?

在权利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法院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质量监督部门等行政机关调取相关经营数据。

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可以按照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等方式计算。在无法精确计算时,法院可以适用法定赔偿,但法定赔偿并非唯一方式。本案中法院以侵权获利为依据计算赔偿数额,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企业发现企业名称被他人攀附使用后应如何维权?

建议及时固定证据,通过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在诉讼中,可以积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以查明侵权获利等关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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