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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鸽律师代理西门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16-2020年绍兴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摘要

      本案系打击隐蔽侵权的典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涉及企业字号攀附、空壳公司规避责任、共同侵权认定等核心争议,入选绍兴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由孙建鸽律师团队代理。西门子股份公司系 “西门子”“SIEMENS” 注册商标与字号权利人,相关标识在电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且 “西门子” 商标为驰名商标。龙岩市某厨电公司擅自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西门子” 字号,联合嵊州某电器公司生产销售侵权厨电产品,并虚构租赁合同逃避生产者责任。绍兴中院认定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共同侵权,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33 万余元。该案入选绍兴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标签:

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企业名称权|共同侵权|驰名商标



案件信息

案件名称: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嵊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龙岩市某厨电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审理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入选荣誉:

2016 年 - 2020 年绍兴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

孙建鸽律师

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案情简介

      西门子股份公司是第 G683480 号 “西门子”、第 G637074 号 “SIEMENS”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中 “西门子” 商标在第 9 类控制器商品、第 11 类柜式和箱式冷冻机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时,“SIEMENS” 作为西门子公司的字号、“西门子” 作为其中文译名字号,在全球及中国电器行业均享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与商业信誉,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悉。

      被告龙岩市某厨电有限公司(原龙岩市永定区某厨电有限公司)于 2015 年成立,经营范围与原告属于同行业,其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 “西门子” 字号,并运营www.dgsiemens.cn等网站对外宣传、招商,销售油烟机、燃气灶等厨卫电器产品。网站信息显示其生产基地位于浙江嵊州,同时标注关联主体为 “西门子(中国)厨电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3月,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嵊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其生产车间内查获标注 “总经销:龙岩市永定区某厨电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68号” 的吸油烟机产品及对应外包装,该生产地址与嵊州某电器公司变更前的注册地址完全一致。诉讼过程中,嵊州某电器公司提交租赁合同及解除协议,主张其仅为场地出租方、未实施生产行为,试图逃避生产者责任。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包括: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西门子” 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嵊州某电器公司是否为侵权产品的实际生产者;两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以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字号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法院认为,“西门子”“SIEMENS” 作为原告的企业字号,在电器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被告龙岩市某厨电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成立时即将 “西门子” 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主观上具有明显攀附原告商誉的恶意,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及主体关联性产生混淆误认,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二,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法院结合在案证据作出综合判断:一是市场监管局执法查获的侵权产品生产地址与嵊州某电器公司原注册地址一致,产品存放于其生产车间内,其无法对产品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二是龙岩市某厨电公司的产品认证证书明确将嵊州某电器公司列为生产厂,且认证产品型号与现场查获、网页公示的产品型号存在重叠;三是嵊州某电器公司提交租赁合同及解除协议的行为,恰好印证其具有虚构租赁关系、逃避侵权责任的意图。据此,法院认定嵊州某电器公司系侵权产品的实际生产者,与龙岩市某厨电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第三,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量原告品牌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企业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与持续时间,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酌情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83630元。



典型意义

      孙建鸽律师认为:本案一是为分离式侵权模式下共同侵权的认定提供了裁判思路。针对侵权人采用“偏远地区空壳公司 + 本地生产企业”的主体分离模式、试图割裂生产与销售环节逃避责任的做法,法院通过行政查处记录、产品地址匹配、型号对应、认证文件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准确认定生产主体与共同侵权关系,破解了隐蔽侵权的认定难题。

      二是明确了虚构合同规避侵权责任行为的司法否定评价。本案中被告试图通过提交虚假租赁合同否认生产行为,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对该抗辩作出否定性认定,明确传递了“任何规避侵权责任的操作均无法得到司法支持”的裁判导向,有力遏制了侵权人的投机行为。

      三是彰显了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司法原则。法院依法保护外资企业的字号权益与商业信誉,平等适用法律规则,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也体现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

      四是对区域产业集群具有强警示作用。本案案发于有“中国厨具之都”之称的浙江嵊州,裁判文书的公开与典型案例的发布,对当地厨卫电器产业的经营者形成了有力震慑,能够引导产业从业者规范经营,推动区域产业知识产权合规升级。



企业启示:

代工生产应尽到知识产权审核义务

生产企业接受委托加工产品时,应当严格核查委托方的商标权、字号权等知识产权资质,留存完整委托手续与资质证明,避免因未尽注意义务沦为共同侵权主体。

虚构法律文件无法规避侵权责任

试图通过伪造租赁合同、设立空壳公司、拆分侵权环节等方式逃避侵权责任的行为,在司法审查中无法得到支持,反而会因主观恶意明显被酌定更高的赔偿数额。

产业集群企业需强化合规意识

产业集中区域的经营者更应警惕批量侵权风险,建立内部知识产权合规制度,避免因行业共性侵权行为陷入群体性纠纷,影响企业长期发展。

维权可结合行政与司法双重路径

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时,可先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查处固定侵权证据,再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能够有效提升维权效率与证据采信度。



孙建鸽律师办案价值:

      本案中,孙建鸽律师针对侵权人 “主体分离、责任割裂” 的隐蔽侵权模式,制定了精准的维权与举证策略,实现了对侵权链条的全链条打击。

      在证据组织层面,律师重点整合了行政查处笔录、现场物证照片、被告官网公示信息、产品认证文件等多维度证据,通过 “地址对应、型号匹配、主体关联” 的逻辑链条,层层推导被告的生产行为与共同侵权故意,有力反驳了被告 “仅出租场地、未参与生产” 的抗辩,成功突破了隐蔽侵权的事实认定难点。

      在法律适用层面,律师充分举证原告 “西门子” 字号与商标的极高知名度,强化被告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推动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权进行保护,同时主张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大化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最终入选绍兴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既体现了裁判的规则价值,也印证了办案策略的专业性与有效性,为同类隐蔽侵权案件的维权提供了可复制的实务路径。



案例权威来源:

本案相关公开资料包括:

澎湃新闻官方发布: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2332629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DVTTzB9xzApSAW8vpExDtA

北大法宝案例库、威科先行案例库收录案例



承办律师介绍


孙建鸽律师

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拥有华东政法大学及北京大学、香港大学复合商科和法律教育背景,长期专注于知识产权、公司法及争议解决领域,拥有二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

累计承办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1500余件,业务涵盖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公司治理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

代理案件曾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国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全国十佳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江苏、上海、浙江、山东、福建、河北、河南等地法院年度典型案例。核心案例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典型案例库收录。

受托为西门子SIEMENS、博世BOSCH、施耐德电气SCHNEIDER、罗格朗LEGRAND、台达DELTA、苏泊尔SUPOR、美的MIDEA、多乐士DULUX、四季沐歌、扬子YANGZI电器、日丰管材、海信电器、益丰药房、VIVO手机、味之素食品、暴龙眼镜、马可波罗建材、法国法孚FIVES工业、德国DUNGS工业、德国茵梦达Innomotics、德国大陆集团Continenta等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法律服务。


电话/微信:13636430128

邮箱:jiange.sun@kaizhenglaw.com



常见问题(FAQ)

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知名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孙建鸽律师:若他人字号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企业擅自将该字号登记为自身企业名称并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攀附他人商誉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代工厂生产侵权产品,会和委托方构成共同侵权吗?

孙建鸽律师:如果代工厂明知或应知委托方不享有合法知识产权,仍接受委托生产侵权产品,或者双方存在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意思联络,通常会被认定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赔偿数额是怎么计算的?

孙建鸽律师: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两者均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相应赔偿,同时支持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

驰名商标在字号侵权案件中有什么作用?

孙建鸽律师: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覆盖范围更广、影响力更强,在字号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能够更充分地证明原告字号与商标的市场知名度,更易认定被告具有攀附恶意,也会对赔偿数额的酌定产生正向影响。

发现他人擅自使用我方企业字号,应该怎么维权?

孙建鸽律师:可先通过公证、行政投诉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随后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字号、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要求行政查处。

行政机关查处取得的证据,能在民事诉讼中使用吗?

孙建鸽律师:可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机关依职权制作的现场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属于公文书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是证明侵权事实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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